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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詹光耀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之股票發行公司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址在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