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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中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分行購買新臺幣13萬元之借
    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二、請具狀確認王巧倫是否為代理人?
三、請具狀釋明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處何以多出一個印文
    (大小章)?如有誤載,請聯絡付款行庫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