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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博宇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姓名究為賴
    「獻」隆?抑或賴「献」隆?(台端狀載與經濟部公司登記
    不同。)
二、如為賴「献」隆,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