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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弘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博宇
上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發票人杜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姓名究為賴
「獻」隆?抑或賴「献」隆?(台端狀載與經濟部公司登記
不同。)
二、如為賴「献」隆,請盡速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
書,並提出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
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