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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康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甯喬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即負責人)為何人?
二、請具狀釋明胡甯喬是否為代理人,如是,請提出委任狀
    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