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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寵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敬閔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聲請人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購買新臺幣37,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為何人(本行支票發票人應為銀
    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