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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寵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敬閔
上
聲請
人聲請
公示催告
,
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
具狀陳明
聲請人公司
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潭子分行購買新臺幣37,000元之
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確認
系爭
支票發票人為何人(本行支票發票人應為銀
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
本件
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
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