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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61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61號 聲 請 人 亞興測量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 本件正確聲請人為何人?(聲請人應與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相符)並請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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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