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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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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何麗榕即戴憲燐之繼承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正確聲請人為何人?(台端狀附股票掛失證明股東為戴毓,與聲請人不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戴憲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戴憲燐之繼承系統表
四、請提出戴憲燐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請提出戴憲燐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七、請確認聲請狀末記載「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訟中心」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