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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金豪智慧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豪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本件聲請人記載金豪照明有限公司是否正確?並提出
    相符之印文(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已變更公
    司名稱,應以現存公司行使法律上權利。)
二、請確認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通知人「金豪照明有限公司」之
    記載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包括印
    文),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
    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