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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相對人許百源、許作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並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