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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19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19622號
債  權  人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憲茂、林素鈴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因債務人曾憲茂、林素鈴之住所分別在雲林縣及屏東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本院依職權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