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406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柯芸婷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郵局存款帳戶及集保資料,以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經本院查詢結果,債務人勞保已退保,查有債務人於太平宜欣郵局存款餘額僅新臺幣355元,執行無實益;另查有集保資料於臺北市大安區之國泰綜合證券敦南
分公司,此有勞保投保資料查詢、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覆表、集保查詢報表在卷
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