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6158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富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宥縈即黃玉環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2日聲請對債務人黃宥縈即黃玉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02年6月25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