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777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敏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林克儒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經查該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於債權人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雖為本院於前案即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17546號所查詢,然債權人於該前案僅聲請查詢保險資料,並未聲請執行保險契約債權,
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