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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22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2236號
債  權  人  顏希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1623號執行事件之分配款債權,本件具體指明執行標的於本院轄區,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