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4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401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凱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而該第三人所在地為彰化縣,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