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465號
債 權 人 白楊彩蓮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永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及提出同法第4條、第6條規定
執行名義證明文件。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繳納執行費及提出經法院核定就本次聲請執行內容准予執行之調解書
正本,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5年1月13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