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5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562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蘇嘉暄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駱展龍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葛萊美傳媒行銷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並聲請查詢勞保、人壽保險等資料,據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所在地係位於基隆市中正區,有聲請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