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853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漢忠、林有文即王鈺君之
繼承人、林立奎即王鈺君之
繼承人間給付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換發
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在地臺北市中山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