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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100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淑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因債務人之戶籍現設於彰化戶政事務所,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債務人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復經本院查詢債務人之遷徙紀錄,其最後之住所設於彰化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