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6015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冠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銘峯即陳建宏之
限定繼承人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本件
債權人請求換發
債權憑證所應執行之行為在債務人之住在地屏東縣,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