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7484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孟軒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麗菊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
被告無
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李麗菊已於100年10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
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
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李麗菊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