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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748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7484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郭孟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麗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關於債務人李麗菊之部分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而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5年4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李麗菊已於100年10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對債務人李麗菊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