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方俊耀
方陳春來
方俊雄
方俊煌
方俊昌
方俊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方俊耀、方陳春來、方俊雄、方俊煌、方俊昌、方俊民各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肆拾伍元,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
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又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1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依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負擔,業已於115年1月5日確定在案。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各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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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關地籍謄本、 戶籍謄本、 繼承登記申請書之申請規費。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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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郵局存款、兆豐銀行存款、合庫銀行存款查詢費。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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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計算式: 67,467元×各1/6=各11,2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表二(相對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51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