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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怡安  
債  務  人  一抹青農地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建雄  
即債務人兼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郭建雄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債務人一抹青農地工程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11,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11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一抹青農地工程有限公司、郭建雄等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民國114年8月21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4,000,000元及新臺幣3,1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9日、民國114年11月26日之本票2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新臺幣5,923,738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梧棲區
南簡段

1301-3
141.00
全部
 2
臺中
梧棲區
南簡段

1301-9
294.00
10分之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168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5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宅、停車空間、樓梯間
一層64.51
二層63.54
三層64.31
四層64.31
五層64.31
屋頂突出物26.07
總面積347.05
陽台33.86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