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俊成
相 對 人 李奕宣
債 務 人 黃碧玉
債 務 人 瑋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
民事庭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第一項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846.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74(含停車位編號1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4)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1846.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474(含停車位編號06、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5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