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芳州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7年10月13日。
⑵民國99年09月1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1,920,000元。
⑵新臺幣1,6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⑴民國127年10月07日。
⑵民國129年09月13日。
(六)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⑴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違約金:⑴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算⑵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張色忍,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第三人江朝安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9月17日、106年12月21日及112年2月24日邀同債務人張色忍擔任一搬
保證人及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650,000元及1,233,662元,上述借款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借款契約、借據、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
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 一層:36.60 二層:37.25 三層:37.25 四層:22.19 合計:133.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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