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債務人    凃俊瑋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凃俊瑋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依信用卡契約所負之債務,分別設定①新臺幣5,680,000元②新臺幣1,5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38年11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凃俊瑋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①新臺幣1,050,000元②新臺幣490,000元③新臺幣780,000元④新臺幣3,68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均為30年,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經聲請人催告仍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5,004,83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欠款證明(即攤還收息紀錄查詢)、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潭子
家興

238

76.65
全部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27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梯間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45.71
二層:45.71
三層:45.71
突出物:12.33
合計:149.46
陽台:15.09
雨遮:1.54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