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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鄭碧霞  

債  務  人  陳鑑鴻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鄭碧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陳鑑鴻對其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0年10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陳鑑鴻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30年10月29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料,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付本息,經催討未清償,尚欠本金共新臺幣2,548,085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區
城隍
4-1

10
90分之1
2
臺中
南區
城隍
4-11

15
90分之1
3
臺中
南區
城隍
4-12

38
900分之5
4
臺中
南區
城隍
4-13

3
90分之1
5
臺中
南區
城隍
1

221
4分之1
6
臺中
南區
城隍
1-4

255
90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540
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一層:103.51
騎樓:23.63
合計:127.1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