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和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一、提出
債務人成運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債務人聖葉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債務人聖棟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上開各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蔡玨安、相對人劉大民、債務人蔡叔朋、債務人葉仁豪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欄及記事欄勿省略)。二、聖棟興業有限公司並未簽發
聲請狀所附之
本票,然則何以台端將之列為本件債務人?」,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5年5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