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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相  對  人  
債務人    盧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盧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含信用貸款及抵押貸款)及其衍生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3年2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03年2月24日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盧強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限至117年2月27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3,13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不動產抵押契約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貸款約定書、放款客戶往來明細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中區
中墩段
23
538.00
10000分之105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1832
臺中市○區○○段○○段00地號
12層鋼筋混凝土造、商業用
四層41.96
總面積41.96
陽台1.91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
共有部分:中墩段五小段1229建號1,368.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