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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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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宥淞間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因相對人莊宥淞已遷戶址,為確認標的是否仍為相對人所有,請提出如附表所示抵押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含他項權利,權利人勿遮隱)。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