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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林昱良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4年01月1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88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4年1月1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訴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昱良,1分之1。
  債務人林昱良於民國114年2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4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44年2月7日,自實際借用日起,依360期年金法計算方式,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債務人於資金動用後未依切結書第貳條約定主動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文件供聲請人查核,顯違反切結書之聲明內容,經聲請人催告後,依貸款契約書第五章第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喪失期限利益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366,03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及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切結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北屯區
碧柳

206
3,449.12
10000分之48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78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十二層:48.98
合計:48.98
陽台:4.78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號12樓之3
共有部分:碧柳段1786建號,面積:10,642.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52
     (含停車位編號05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