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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惠玲  
相  對  人  
債務人    曾政祥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曾政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設定新臺幣1,879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7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曾政祥分別於113年7月29日、113年8月5日向聲請人分別借款⑴5,862,613元⑵4,137,387元⑶656,320元⑷500萬元,借款期限至⑴⑵⑶133年7月29日⑷133年8月5日止,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就上開借款自⑴⑵⑶114年10月29日⑷114年11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討無果,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今共尚欠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借據4份、催告函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番婆段
389-8
82
全部
2
臺中市
南區
番婆段
389-20
0.7
全部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76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住工用
鋼筋混凝土造
4層
1層:44.14
2層:59.62
3層:59.62
4層:59.62
騎樓:15.75
地下層:20.69
合計:259.44
陽台:19.44
屋頂突出物:5.26
全部
臺中市○區○○街○段00巷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