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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林碧珠  


相  對  人  莊佑池  


債  務  人  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元慶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5年10月25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0,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債務人台北小棧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莊佑池,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債務人自115年2月24日未繳利息,依借據條款約定,利息遲付逾7日時,視為清償日屆至,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5
62.30
全  部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6
68.38
全  部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7
8,994.22
全  部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18
137.70
全  部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19
31.62
全  部
臺中市
北屯區
大豐

35-20
384.51
全  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