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瓊姿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1,89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42年12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張瓊姿於民國113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75萬元,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33年1月5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民國115年3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新臺幣14,353,059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個人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約定,其全部債務已視同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其他約定事項、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及個人貸款總約定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為證。
㈢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1日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因遭遇金融詐騙導致個人資金周轉失靈,以致銀行貸款發生遲延繳納情事,無法如期繳納貸款,並向聲請人請求給予寬限期及延展方案,請准予暫緩拍賣抵押物等語。本院就此復通知聲請人表示意見,聲請人表示於民國115年5月5日主動與債務人提出是否需要寬限期,債務人表示無收入來源,即使給予寬限期仍無法負擔,聲請人收受法院通知陳述意見後再次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與債務人聯繫,債務人仍表示確實繳不起,給予寬限期也繳不起,請續行核發拍賣抵押物裁定。經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證據資料形式審查,相對人既有未依約清償之情事,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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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 | | 一層:104.42 二層:102.04 三層:102.14 四層:51.74 地下層:130.55 合計:490.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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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33.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