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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張惠婷  
相  對  人  
債 務 人  謝紀云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81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3年12月2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下列勾選之債務類別:借款、保證、透支、信用卡契約、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牌告放款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4.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紀云,1分之1。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紀云於民國(下同)114年1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840,000元,清償日為144年1月7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115年1月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616,89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謝紀云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兩造成立信用卡契約,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信用卡款,尚欠信用卡消費款98,455元、利息及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借款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及帳單、催告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西屯區
中仁

344
834
10000分之107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3255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六層:68.92
合計:68.92
陽台:7.06
花台:2.64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3
共有部分:中仁段3299建號,面積:2,151.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205
     中仁段3300建號,面積:1,120.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