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念庭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㈠相對人即債務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
聲請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64,2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民國139年10月2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
嗣債務人地球村語文資訊有限公司於⑴民國109年11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000萬元,約定清償日為民國119年11月9日⑵民國114年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新臺幣3,000萬元②新臺幣12,000萬元③新臺幣10,000萬元,約定清償日均為民國115年4月17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債務人自民國115年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新臺幣564,268,611元及利息、
違約金,依授信總約定書第5條第2項第1款之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繳付利息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條件通知暨確認書及動用申請書、契據變更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㈢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因與聲請人借貸往來時間較長,
期間包含本金扣除、利息攤還及違約金等項目,計算過程極為繁雜。剩餘還款總額與聲請人提出之金額未
臻一致,且聲請人亦未完整
臚列清償明細以供相對人確認,
難認其主張為真實等語。
惟上述金額
係屬實體爭議,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非本院所得審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五、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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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層:82.46 二層:82.46 合計:164.9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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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市西屯區上石碑段265、266、267、268、278、279、280、282-19地號 | 主要用途:停車空間、補習班辦公室、補習班教室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4層 | 一層:359.75 二層:360.84 三層:364.91 四層:345.73 夾層:91.42 合計:1522.6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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