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高金正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12月0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42年11月20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
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魏月霞,1分之1。
嗣債務人魏月霞於民國112年1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27年12月5日,自實際撥款日起,前2年按月付息,自第3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11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
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告書
暨郵件回執、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未有否認之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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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惠安段2207建號,面積:8,066.8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7 惠安段2208建號,面積:579.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0 惠安段2209建號,面積:16,987.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1 (含停車位編號08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80) 橫028,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03)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