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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相  對  人  
債務人    湯惠玲即王振興之繼承



            王雅倫即王振興之繼承人


            王世勳即王振興之繼承人


            王若綺即王振興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王振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再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王振興以其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102年9月23日。⑵民國106年1月18日。⑶民國106年5月18日。⑷民國107年5月16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⑶⑷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新臺幣4,770,000元。⑵新臺幣1,140,000元。⑶新臺幣140,000元。⑷新臺幣29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⑴民國132年8月15日。⑵民國136年1月16日。⑶民國136年5月16日。⑷民國137年5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⑴⑵⑶⑷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保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⑴⑵⑶⑷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⑴⑵⑶⑷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⑶⑷王振興,全部。
  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王振興於⑴民國102年10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970,000元⑵民國106年1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⑶民國106年5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⑷民國107年5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借款期限至民國127年5月17日止,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949,757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而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王振興業於民國114年8月9日死亡,上開抵押物已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因繼承移轉登記與相對人湯惠玲、王雅倫、王世勳、王若綺,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約定書、借據、貸款契約書、電腦貸款資料查詢、繼承系統表、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被繼承人王振興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區
後壠子

341

5,978
湯惠玲、王雅倫、王世勳、王若綺公同共有100000分之363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339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5層
十五層:106.03
合計:106.03
陽台:5.12
湯惠玲、王雅倫、王世勳、王若綺公同共有1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5樓
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5,584.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63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291.3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09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593.7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1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321.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6
臺中市○區○○○段00000○號、面積2,568.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