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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琬琳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林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世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3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林世偉於民國(下同)113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990,000元,約定於民國114年7月1日起分期清償,不計利息。並簽發本票1紙(票號WG0000000)予聲請人,債務人如有一期未給付或票據未兌現,除本債權視為全部到期外,並應一次給付聲請人按借款新臺幣1,990,000元之百分之20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115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1,381,953元及懲罰性違約金398,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分期還款切結書、分期還款明細表各1份、本票1紙、退票理由單1紙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肚區
自強

50-2
3686.00
100000分之69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64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009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一層59.57
合計59.57
陽台4.53
全部
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9251.0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00(含停車位編號B1:141,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1。B1:142,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