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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曾寀溱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於數人共有抵押權時,依民法第831條準用同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且前開規定於抵押權為受強制執行扣押而移轉之共有抵押權亦無不同,仍無單獨處分權。臺端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0000000分之737044,請提出本件「全體抵押權人」共同具狀聲請拍賣之書面證明(即請具狀增列其他共有抵押權人為本件聲請人,並應記載姓名、送達處所,並補正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共有抵押權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㈡如共同抵押權人即第三人吳芓萱即吳佳慧拒絕同為聲請人而無正當理由,聲請人應依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行使權利。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