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曾寀溱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
按於數人共有
抵押權時,依
民法第831條
準用同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始得為之。且前開規定於抵押權為受
強制執行扣押而移轉之共有抵押權亦無不同,仍無單獨處分權。臺端抵押權
債權額比例為0000000分之737044,請提出
本件「全體抵押權人」共同具狀聲請拍賣之書面證明(即請具狀增列其他共有抵押權人為本件聲請人,並應記載姓名、送達處所,並補正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共有抵押權人之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㈡如
共同抵押權人即
第三人吳芓萱即吳佳慧拒絕同為聲請人而無正當理由,聲請人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規定行使權利。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