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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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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孝宗  


相  對  人  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債  務  人  碧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碧霞  

利害關係人  蘇偉誠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碧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買賣價金、應收帳款(票據)受讓、租金、透支、貼現、墊款、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連帶保證債務及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皆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業經登記在案。
 ㈡後債務人碧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邀同蔡碧霞、蘇偉誠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14年9月8日、民國115年5月26日簽立分期買賣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⑴33,518,356元⑵21,508,126元,並皆約定於民國116年8月28日清償。債務人於民國115年6月28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53,642,48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分期買賣契約書1份、催告函及回執各1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云軒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區
永富

212
12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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