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張學聰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紹綸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陳紹綸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4,17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3年7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於民國113年7月22日登記在案。
 ㈡⑴債務人陳紹綸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47  0,000元,借款期限至133年7月29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債務人自民國114年8月間即未  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322,741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⑵另相對人陳紹綸連帶保證第三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於①民國113年6月13日②民國113年6月13日③民國114年6月13日④民國114年6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00,000元②3,000,000元③1,900,000元④7,600,000元,借款期限分別至①118年6月13日②118年6月13日③114年12月12日④114年12月12日止,皆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自民國114年9月間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749,995元②2,250,000元③1,900,000元④7,6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應即全部清償,相對人陳紹綸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⑶為此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陳紹綸貸款契約、第三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契約書、第三人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陳紹綸)及交易明細(聖仁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查詢單、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何厝段

261-10
2,216.00
0000000分之3602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38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6層鋼筋混凝土造、集合住宅
六層39.90
總面積39.90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29、櫻花路30號6樓之31
共有部分:何厝段4393建號417.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310
           何厝段4394建號29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830
           何厝段4398建號1,264.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3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