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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債務人    曾儀庭即曾淑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6年9月25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4,280,000元㈡3,46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36年9月12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㈡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訟費用、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曾儀庭即曾淑儀,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曾儀庭即曾淑儀於①②106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900,000元②2,8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126年10月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114年10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二筆合計10,044,88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區
豐業

122-5
53.75
全部
臺中
南屯區
豐業

122-13
16.93
48分之1
臺中
南屯區
豐業

122-14
398.75
100000分之4347
臺中
南屯區
豐業

122-16
42.30
48分之1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207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停車空間、梯間
RC造
4層
一層:30.60
二層:36.20
三層:36.20
四層:16.20
地下層:53.75
合計:172.95
陽台:42.4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
豐業段1213建號,面積:493.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