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06年9月25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4,280,000元㈡3,46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當得利返還
請求權。㈡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六)清償日期: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
非訟費用、因
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曾儀庭即曾淑儀,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曾儀庭即曾淑儀於①②106年10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1,900,000元②2,8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126年10月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14年10月3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二筆合計10,044,88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
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
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 | | | |
| | | | 一層:30.60 二層:36.20 三層:36.20 四層:16.20 地下層:53.75 合計:172.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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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豐業段1213建號,面積:493.8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82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