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彥璋  
相  對  人  
債務人    何明憲  

            何振維  

債  務  人  永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憲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何明憲、何振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債務人永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票據、保證、信用卡消費款、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800萬元②2,5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28年8月3日②129年7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債務人永錩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於109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1,600萬元,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於到期償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5,698,98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連帶保證書、貸款契約存證信函、帳務主檔及放款利率查詢表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南屯區
惠仁段

  149-2

 629.48
  全部
權利範圍:何明憲、何振維各2分之1
臺中
南屯區
惠仁段

  149-6

  1.24
  全部
權利範圍:何明憲、何振維各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