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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債務人    賴㵾如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賴㵾如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⑴911萬元⑵987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144年3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賴㵾如於114年3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共計1,581萬元,借款期限至114年3月6日,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反貸款契約書之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之加速條款約定時,借款人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就上開借款於資金動用後未依約提供資金用途證明文件供聲請人查核,顯違反切結書之約定,經聲請人催討無果,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今共尚欠本金15,598,069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及切結書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回執、帳務明細資料暨利率變動表及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市
北屯區
建業段
349
128
全部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9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57.55
2層:59.55
夾層:20.08
合計:137.18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