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拍字第73號
抗 告 人
抗 告 人 胡睿彬即胡翌中
即債務人
即相對人 樓
上
抗告人與
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
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以115年度司拍字第73號裁定終結,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予抗告人,抗告人於同年5月4日提起抗告
,然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經本院裁定通知抗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於115年5月27日送達,
惟抗告人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