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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王瑞彰  
相  對  人  
債務人    譚恩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㈠㈡110年12月23日㈢111年12月29日㈣113年1月17日。
  (二)權利種類:㈠㈡㈢㈣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㈠4,440,000元㈡11,160,000元㈢3,000,000元㈣3,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㈠㈡140年12月21日㈢141年12月26日㈣143年1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㈠㈡㈢㈣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六)清償日期:㈠㈡㈢㈣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㈠㈡㈢㈣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㈠㈡㈢㈣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㈠㈡㈢㈣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㈠㈡㈢㈣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㈠㈡㈢㈣譚恩惠,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譚恩惠於①②110年12月28日③113年1月12日④113年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3,700,000元②6,300,000元③5,150,000元④3,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①②130年12月28日③133年1月12日④128年1月1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自①②114年11月28日③114年11月12日④114年11月18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①3,144,543元②5,354,234元③4,837,821元④2,768,02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條件變更約定書、催告函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相對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具狀陳報:有向聲請人借款乙事,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未屆至,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自屬尚未確定,不得行使抵押權。又相對人與聲請人間為自用住宅貸款債權債務關係,原簽訂之借款契約書中關於加速條款之行使相關約定即第27條,如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協商請求或調解聲請之日,同時以書面提出願依本貸款契約條件分期償還之清償方案,不得行使加速條款實行其擔保物權人之權利。而相對人前早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提出協商請求,現於鈞院繫屬審理中,是本件無加速條款之用,聲請人不得據前開提及之加速條款實行相關權利,聲請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自屬無據
  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之事實既無爭執,拍賣抵押物事件為訟事件,採形式審查,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資料形式上觀之,已足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如對加速條款該當與否仍有爭執,自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附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2037
1157.00
100000分之2019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213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商業用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13層:168.79
陽台:32.42
花台:1.61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13樓之5
共同使用部分:
上石碑段12160建號,面積:3965.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95
上石碑段12161建號,面積:54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0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