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前置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依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應徵收聲請費新臺
幣1,000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亦有
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本院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置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4日通知命其補
繳,
迄今仍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參,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