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
聲請消債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同法第15條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而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4月21日具狀聲請消債調解,
嗣後債務人於115年5月23日死亡,有戶役政查詢資料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人已喪失當事人能力且不能補正,
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消債調解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