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票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勝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活力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昱良、李顯達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提出相對人勝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活力安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